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意义及实施时间
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正式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特许经营二十年来第一部行政法规的诞生。条例的实施标志着特许经营整个业态的洗牌,同时也必将推进我国特许经营向法制化、规模化、规范化进一步迈进。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特许人(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时,适用本条例。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达不到本条件的不能从事特许经营。
3、特许经营备案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特许人不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特许人的真实信息提供义务
条例规定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5、特许经营的期限
为了防止被特许人被欺骗,条例除了设计了上述的保障措施,还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就从正反两个方面防止了特许人收了加盟费后就不管被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上了特许人的“贼船”就下不来的风险。
6、《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后与以前特许行为的衔接
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