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鉴于餐饮行业已广泛使用“特许经营”这一经营模式,此条例的颁布及正式实施对餐饮业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就《条例》的内容及实际咨询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在此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称为“特许经营”(简称FC),又称“特许加盟”或“加盟连锁”,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商业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答:直营连锁(简称RC)指由总公司直接投资开设经营分公司(连锁店铺),统筹进货管理以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其与商业特许经营的区别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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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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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连锁(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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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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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经营主体,由特许人、被特许人等独立经营主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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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一个法人主体,由总公司与分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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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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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体财务独立,特许人依合同关系间接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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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统筹管理,经营管理为企业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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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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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关系约束被特许人,资金筹集快,规模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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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足够的自有资金及管理人员,发展速度受到资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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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两种方式是可以并存的。
三、商业特许经营对特许人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对特许人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非企业的个人与个体工商户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
4、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特许费用及支付、设备提供、培训支持、现有被特许人分布等)。并且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五、特许经营合同有什么要求?
答:特许经营合同,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成立基础,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作如下的要求:
1、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内容、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标准、宣传、消费者保护等);
2、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除被特许人同意的情况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六、《条例》对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特许人的经营行为规定如下:
1、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2、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3、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4、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规定如下:
1、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2、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条例》施行前,已经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如何适用《条例》?
答:《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同样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对上述特许人不适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