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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编者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理》在全国特许经营从业者的一片千呼万唤声中终于出台了。条例乍一出台,便立刻吸引了业界各方人士的眼球,赢来一片喝彩声。至于如何认识条例,条例与过去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比有什么不同,还存在着哪些尚待改进的地方,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共同解读。特许经营的新繁荣20薹一蚕周勇是一种挑战,但对被特许人十分有利。如果特许人真正具有品牌、技术与管理的力量,被特许人是不愿意轻易提出解除合同的。这一条款的设定不仅有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特许人自身的规范发展。“办法》中增加了“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减少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这就使定了四种法人组织,即企业法人、党政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法人的登记归工商局管辖,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归民政局管辖。学校就是非企周勇:从事零售教学、研究与实践20余年.现任农工商超市集团副总裁、上海农工商连锁经营学院院长、上海商学院教该《条例》具有更广泛的适授·““。。用性、合理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但是,该《条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一)第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两店”的规定不是很有现实意义。国际上有些公司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发展特许经营,更何况“一年经历与2个直营店”并不能说明什么。(二)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并不符合特许经营的国际发展趋势,而且与我国现有的产业发展政策也不尽一致。我国《民法通则》规业单位,国家鼓励举办“民办学校”,但它不是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就不能发展特许经营。而学校发展特许经营在国际上十分普遍。另外,社会福利型的养老院与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教育型的幼儿园与非学历教育机构、医疗健身型的医院与保健中心、科技咨询型的研究所与评估中心、司法审计型的律师事物所、会计事务所与审计事物所等社会组织,都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这些社会组织的社会活动,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大做好做强做快自己的事业,采取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是国际上通行的方法。我们现在用《条例》来规定“只有企业才可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与改革开放初期把“长途贩运”与“贱买贵卖”认定为“投机倒把”十分相似。我们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许经营模式也必然会渗透到各种各样的现代服务产业与服务事业中。而这些组织按照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划分与界定,很多都不是以企业形式存在的,因此将被Ⅸ条例》排斥在发展特许经营的范围之外,这是值得严重关注的问题。